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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招标公司递交了同一份资格审查文件处理办法
浏览: 发布日期:2022-10-21 作者:天津招标代理

摘要: 不同招标公司(A和B)递交了同一份资格审查文件(都是A公司的资料),如何处理?是放错了资格审查文件的那家(B招标公司)废标呢?还是放对了的招标公司(A招标公司)也要废标?  应当首先否决B的投标;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B与A串通投标,则应当一并否决A的投标。  B的投标文件提交了A的资格文件,无论是何原因,肯定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对招标公司资格审查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

    不同招标公司(A和B)递交了同一份资格审查文件(都是A公司的资料),如何处理?是放错了资格审查文件的那家(B招标公司)废标呢?还是放对了的招标公司(A招标公司)也要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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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首先否决B的投标;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B与A串通投标,则应当一并否决A的投标。

  B的投标文件提交了A的资格文件,无论是何原因,肯定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对招标公司资格审查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符合应当否决投标的法定条件,因此应当否决B的投标。

  至于如何处理A的投标,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B与A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如是,应当以串通投标为由,同时否决A和B的投标;否则,应当对A的投标进行正常评审。

  虽然B招标公司提交了A公司的资格文件,但A招标公司并不存在混装其他招标公司资格文件的事实。因此,无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举的串通投标情形直接认定A和B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是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B与A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列举的串通投标行为,例如B与A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等情形,则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七)招标公司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同时否决B与A的投标。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A与B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则应当正常评审A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