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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招标公司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和投标人是否可以取消投标?
浏览: 发布日期:2023-02-06 作者:小编

摘要: 天津招标公司招标过程中投标书是否在合同订立后到期,到目前为止,我国采购法律法规尚未将“过期投标书”的概念界定为正式的法律概念。虽然《公共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提到了“过期投标”,但其内涵并不一致。但是,如果涉及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况,则在协议缔结后可以无效。  废标的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

  天津招标公司招标过程中投标书是否在合同订立后到期,到目前为止,我国采购法律法规尚未将“过期投标书”的概念界定为正式的法律概念。虽然《公共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提到了“过期投标”,但其内涵并不一致。但是,如果涉及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况,则在协议缔结后可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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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标的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第37条、第50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废标主要有以下11种情形: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投标人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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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 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天津招标公司招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书,或者投标人的投标书明显低于另一投标人的投标书,这意味着其投标书可能低于其个人费用,则应要求投标人起草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天津招标公司的投标人不能合理提供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手段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确定投标人提交的标书低于成本价。投标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投标不符合采购文件所要求的澄清、说明或者增补;投标档案的所有材料要求和条件基本上未得到满足。更多内容可关注网站:http://www.tjshou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