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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浏览: 发布日期:2022-10-17 作者:天津招标代理

摘要:“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是指“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机构约定,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其法律性质以及实务操作的问题,招标采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争论由来已久。本文从法律性质和实务操作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借此厘清法律关系,将理论和实务有机结合,从而指导实务操作。  一、该约定的法律性质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机构约定,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其法律性质问题,实

 “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是指“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机构约定,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其法律性质以及实务操作的问题,招标采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争论由来已久。本文从法律性质和实务操作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借此厘清法律关系,将理论和实务有机结合,从而指导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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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该约定的法律性质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机构约定,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其法律性质问题,实务界专家学者对此认识不一,主要观点如下。

  (一)执行国家规定

  部分从业人员认为之所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机构约定,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是因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公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下简称857号文)规定,“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只是决定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取消了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的收费性质、计算标准,强调放开“价格”而已,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的支付主体和方式并未取消,所以可以继续执行857号文的规定,即约定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二)构成债务转移

  有业内学者认为,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机构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但如果上述三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则在法律上构成了债务转移。即招标人将委托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即招标代理公司服务费的支付义务)转移给了中标人。由于招标人由此不再承担支付的义务,中标人成为该义务的*终承担者,所以学理上将此情形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此时,中标人也成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并独立承担支付服务费的义务,招标代理公司机构依据委托合同向中标人收取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