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接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接总投资在6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是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要设施和办公条件;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实力;
具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专家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近三年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累计中标金额在16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下同);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建设注册专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具有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注册专业资格;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5家、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临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近三年内,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累计投标金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注册专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8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具有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注册专业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