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本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性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或从中标人投标金中扣除。收费的计算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格式中包括投标人同意招标代理费收取计算方法、收取时间及方式的。年月日招标代理在经多次催告A中标人交纳代理服务服务费未果的情况下,未经A公司同意直接从金中扣除了代理服务费。A不服,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监管部门对如何看待招标代理服务费从投标金扣除产生了争议:
意见认为:招标文件中对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时间,收取方式、收取计算方法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投标人也在投标文件中同意该规定,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招标代理在多次催告未果的情况下采取直接从投标金扣款的方式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合双方约定的。
意见认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投标金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资金,且招标代理机构利用招标时优势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属条约,投标人如果不作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同意从投标金中扣除非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直接扣除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