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天津招标代理机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属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为加大查处力度,《办法》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不良行为双重记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二十九种记录机构和人员不当行为的情形。此外,为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权责,建立了项目负责人制度,即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招标代理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招标方案策划、标书编制、评标组织、交易档案归档等。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协助处理投诉时,应当到场。
考虑到当前天津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较多违法违规行为,部分行为较轻,不符合行政处罚标准,部分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或违反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13种一般不当行为记录情形和16种严重不当行为记录情形。认定存在一般和严重不当行为的,应当将认定结论记录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公示期分别为1年和2年。其中,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纳入失信行为,并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
天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涵盖了标书编制、投标、开标、定标的全过程。不良行为记录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各个环节,基本实现全过程监管,无死角管理。此外,省级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业和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放缓,通信招标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招标代理等资质的开放和取消,以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开放,给招标代理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招标监管方面,也从事前事后监管转向事后监管。招标业务的发展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挂钩,提出要依靠市场和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逐步规范和完善招标行业的发展。招标代理行业已进入调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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